河南安志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安志强)

日期: 浏览:6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认定代正琼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