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原告)依承租人(被告)申请购买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将标的车辆上户在王某名下,但标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王某支付了首次租金20000元后,向甲公司融资90000元,分36期偿还。王某按时支付租金6个月后未再支付租金,2021年2月甲公司将租赁车辆从王某处拖走并出卖,王某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转让所得钱款40000元由甲公司所得。后甲公司认为王某向该公司融资9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租金15000元以及车辆所得款40000元,还应支付剩余租金35000元。王某主张车辆已经被甲公司变卖,所得款项也由公司所得,不应再另行支付任何租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甲公司收回涉案车辆后将租赁车辆以4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转卖款由原告所得,后被告协助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应视为合同双方以实际行动解除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之后的租金由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王某无需另行支付,但车辆被转卖之前由王某控制车辆期间未支付的租金王某应当继续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继续支付甲公司租赁给王某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6个月期间的租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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