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有融资租赁为到期怎么算(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投资人能不能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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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破产现象愈发增多,而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问题,法律规定还有漏洞,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研究,得出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近期通过破产案例,对企业进入破产后,被管理人解除的租赁合同后,承租人预付的租金处理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问题解析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赋予管理人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而定,对于租赁合同中提前预付的租金做何处理呢?对于承租人而言,该合同解除并非自身原因导致,如果不退还剩余的预付租金,则是将企业破产责任强加到自身,明显不合理。面对此问题,通过查询相关案例,最高院已有明确意见:

在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与文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说理部分记载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他93号答复函答复本院另案《关于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租赁合同如判解除,则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返还”。

因此,根据最高院的答复,其平衡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承租人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认为租赁合同解除的,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偿还,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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