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的走红
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
加入主播队伍“淘金”
然而
主播们通过直播获得高流量高收益的同时
也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
这不,融安县00后女主播姚女士就因私自停播,被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0余万元。12日,记者从融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姚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酌情判令其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83万元。
2021年11月,21岁的姚女士应聘到某传媒公司,并签订《直播艺人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姚女士每月直播的天数不得少于26天,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60小时。合作期内,姚女士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停播,如违反约定则需按照她在合作期内所有收益的3倍赔付。合作期限为1年,到2022年11月13日止。
合作期间,姚女士以艺名参加某主播大奖赛活动,获奖后成为一名网络女主播。按照协议,公司分别向她支付了11月、12月的工资分红25333元和35667元。
可好景不长,2022年1月,姚女士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公司工作,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辞职信提出离职,但公司未作出明确答复。2月5日,她正式离职。同年3月4日,公司通过微信向她发送《解约协议告知函》,以她单方违约无故停止直播工作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回直播分红6.1万余元,赔偿单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5月,该公司向融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姚女士支付违约金。
该案庭审时,传媒公司称,该公司履行约定,将姚女士培养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并向其支付了两个月的分红。然而,姚女士未经允许擅自停播,多次沟通均拒绝恢复直播工作,其行为已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依约应承担合作期内所有收益3倍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对此,被告姚女士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她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已提前3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招聘负责人提出辞职,其离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名称写明《直播艺人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姚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商和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协议的内容是明知的,应对签订协议的行为负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演艺经纪合作关系。在履约过程中,被告私自停止直播工作,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为20.86万元,是根据被告的3个月直播收益计算得来。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在合作期内所得的直播收益只有2021年11月、12月的分红款,原告尚未支付2022年1月的分红款,原告将被告未得到的分红款计算在内,显失公平。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案违约金应以被告在合作期内实际所得的直播收益分红款为基数,以不超过该基数的30%为宜,经核实计算,违约金数额为1.83万元。
综上,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姚女士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83万元,并酌情判令其向原告支付1000元律师费。
据悉,姚女士已于日前履行上述判决,向经纪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全媒体记者 陈粤
来源: 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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