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所(碳排放权管理规则来了如何登记、交易、结算?一文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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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9日电 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三份碳排放权管理规则文件。文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明确,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

  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碳排放配额买卖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主体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产品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结算管理规则》)明确,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

  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碳排放配额和资金的交收。

  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专岗专人,分级审核,信息保密。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主体发生交收违约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交易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交易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结算风险准备金或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并向违约方追偿。

  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调查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登记账户使用的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经交易机构确认后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生态环境部表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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