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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智慧的ai应该拥有法律人格吗
这个问题没有确切答案,具体是否拥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当前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但是,随着ai技术的发展,在当前及未来尚未确定的一些情况下,为了保护ai技术的相关方,人们可能会考虑建立更加符合现实需求的法律框架,解决这些对ai的法律人格的纠纷。
如何理解“法律科技”?
近10年来,全球法律科技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在法律行业应用逐步普及,到了2019年全球法律科技市场更是迎来了“风口”,朝着更加多元化、法治化、全球化方向发展,其中法律服务工具不断深化,向融合统一平台发展。
在“法律+科技”发展过程中,部分互联网技术人才看中了法律科技这一片新“蓝海”,勇当“吃螃蟹”的人,积极参与法律科技创新,整合资源,把信息化技术运用到法律服务中,洪立川其中一份子。创立艾特律宝,实现律师底层思维的一个整合平台,不同于钉钉、企业微信、云盘、企查查、威科先行、石墨文档、幕布等工具软件,帮助传统律所转型,把业务数字化,打造生态闭环,将律所与律师的诉求和协调统一,从逻辑与内容上给工作赋能。
人工智能时代,如何用法律按下“规制键”
不久前,DeepMind公布了AlphaGo的最新升级版本AlphaGoZero,并在《自然》杂志上对其使用的相应技术做出详解。DeepMind称:“AlphaGoZero与AlphaGo最大的不同是做到了真正的自我学习,经过3天的训练,就以100:0的战绩完胜前代AlphaGo。”曾与AlphaGo有过交战的柯洁也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柯洁表示,“对于AlphaGo的自我进步来讲……人类太多余了”。
近些年来,人工智能持续升温,成为全球科技研发的新热点。Google、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不少国内外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在加大资金与人才投入,试图抢先占领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地。在国家层面,很多国家也纷纷出台政策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如2014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机器人研发计划》,2016年美国发布了《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研究战略计划》,2017年法国发布了《人工智能战略》。我国政府也于今年7月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人工智能可能引发大量技术性失业
人工智能到底会让人类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还是更糟糕?在人工智能突飞猛进的同时,也伴随着质疑甚至抵制。
近日,英国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表示,人工智能(AI)的崛起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上最糟事件”,除非人类社会能够找到控制AI发展的方法,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确实,人工智能如果运用不当,的确可能产生很多问题。
首先,人工智能可能引发大量技术性失业。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在2016WISE大会上表示,未来十年,世界上50%的工作都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准确的数据可能无法预测,但人工智能必然会使很多职业消失,可能导致就业停滞,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性因素。
第二,人工智能可能导致新的不平等。开发者可能存在种族偏见、性别歧视、特定疾病歧视,基于此而开发出来的人工智能就可能存在算法歧视,从而造成新的不平等。而且,由于人工智能导致的就业停滞和生产力提升,可能导致财富更加向少数人集中,从而也可能引发新的资本不平等。
第三,人工智能可能导致责任空白。对于人工智能产生的损害,如何承担分配责任还远未达成共识,开发者、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否确立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地位还不得而知。当开发者、生产者由于破产等因素无法、无力担责时,受损者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补偿。
第四,人工智能可能失控,成为后人类的敌人。开发者与使用者可能基于不正当目的开发、使用人工智能,从而可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例如一些极端恐怖组织可能滥开发、滥利用人工智能。而且,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具有深度学习能力,会不断演化进步。霍金警告说,“由于受到缓慢的生物演化的限制,人类不能与AI竞争,最终将会被代替”。
对人工智能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由此可见,对人工智能的出现存在隐忧,是有一定道理的。很多新生事物刚出现时,往往不被广泛接受甚至受到极力抵制。就如同百年前的“车马大战”,汽车刚产生时就受到了马车行业的大力抵制,因为汽车严重影响到了马车夫、马车生产商、马厩管理员、马粪清理工等许多人的生计。但是,进步的科技终将无法阻挡,汽车最终取代了马车。
人工智能必将给未来人类社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对人工智能的诸多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规范,人工智能不仅不可能成为人类的福音,反而还可能成为人类的丧钟。然而,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人工智能可能存在隐患,就全面禁止或不当限制其发展。相反,应当积极运用法律,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度有效的规制。
规制人工智能就是要规制人的智能
人是人工智能的总开关,所以规制人工智能首先需要规制人的智能,需要对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进行规制。开发者在设计人工智能时,应当以人为本,以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而非利润最大化为理念,遵守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消除各种歧视观念,遵守平等原则。禁止基于不正当目的开发人工智能。开发者应当审慎设计相关代码程序,如果某项人工智能所促进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明显不成比例,违反比例原则,或者可能失控,就应当及时放弃。
其次,应当对人工智能的销售者与使用者进行规制。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人工智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人工智能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禁止销售不合格的人工智能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人工智能,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合理设定相应的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三,明确人工智能致损的责任分担机制。如果开发者在设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则应由开发者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开发者当时的认知局限,没有预见到未来发生的状况,导致损害发生,开发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开发者有所获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如此更能促使开发者审慎地设计相应的代码程序。在索赔方式上,使用者、受害者可以直接找开发者索赔,也可以找销售者索赔。如果销售者与使用者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产品保险制度。
技术中立不代表可以脱离法治
科技需要在法律的轨道上发展,技术中立并不表明技术可以脱离法治。尽管存在隐忧,但只要法律规制适当,具有诸多优势的人工智能必定会给未来人类社会带来无穷大的正能量。
因此,应当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度有效的规制,及时立、改、废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在规制人工智能时,政府应当处理好科技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确立事前备案、事后惩处的机制,使法律既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又能支持促进科技创新。
人工智能替代人类辩论正反方观点
人类创造的数字生命虽然也有自己的思维和情感,但是它们不具备发明创造的能力。人工智能只能消化吸收人类已经出现的知识和技术。比如我们人类现在有了制造核弹的技术,有了制造航天飞机的技术,那么人工智能可以吸收这些技术,并将它的效率大幅提高。
可是,人工智能不具备发明创造的能力,它无法生产制造出人类还处于猜想或概论中的产品,比如人类现在猜想利用反物质制造飞船,研究探索虫洞实现超光速飞行。这些技术和理论还在人类的大脑猜想中,没有成为现实。这样的技术人工智能无法实现,即使给人工智能几千万年,几亿的时间,它们也实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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