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论文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和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论文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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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止研发人工智能
没有禁止研发人工智能,完全没听说过,最近的chatgpt非常火爆,就是人工智能产物,你禁止了,别人发展就吃大亏了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目的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AI时代无隐私,人工智能时代该如何保护隐私权?
AI时代无隐私,人工智能时代该如何保护隐私权?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侵权方式?
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得当今的隐私权侵权方式与传统侵权方式有所不同,主要集中在通过用户的隐私数据进行侵权,
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方式是隐私数据的不当收集。人们在体验人工智能的便利的同时,通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进行验证。这些隐私信息数据可能通过不正当渠道被售卖,据新华社调查发现,部分信用卡客户的隐私信息在QQ群中进行“黑市”交易。根据数据信息“质量”的差异,价格也分为“三六九等”。此外,黑客非法入侵也对隐私信息产生威胁,近年来黑客侵入个人网络空间获取隐私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对隐私权造成极大威胁。
第二种方式是对隐私数据的二次利用。隐私数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数据本身,更体现在收集数据的原本用途之外,通过分析、提炼、定位等方式将数据用于广告的精准营销等方面。二次利用的弊端在于,一方面,隐私数据的收集者通常不会告知用户数据的使用情况,甚至还故意隐瞒数据的用途;另一方面,数据收集者在未经用户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二次利用,可能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第三种方式是隐私数据的扩散。2015年,《中国消费者报》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状况”的问题进行调查。在回答“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是否更容易泄露”的问题时,76%的被调查者表示肯定,有5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发现隐私信息泄露的情况。这些被泄露的隐私数据由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被扩散后,使得“人肉搜索”等侵权手段极易发生。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追溯
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不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在宪法层面上,《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款虽未直接对“隐私权”进行规定,但可以认为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间接不受侵犯的权利依据。《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享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也同样是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宪法依据。在部门法层面上,《刑法》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36条对“隐私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此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也都有所规定。
但缺点在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和碎片化,特别规则多,普遍规则少。这种立法使得规则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部门规章太多,行业主体不指导具体应当遵守哪项规则,执法部门不明确具体的职责。另外,现有规定往往只针对部分隐私信息,例如《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私密性的隐私信息,金融、保险行业只保护特定类型的隐私信息,而未被包含在内的隐私信息该如何保护尚无法律依据。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急剧发展的当下,各类隐私信息都有被侵犯的危险,因此这种碎片化、范围狭窄的隐私保护显然是欠缺的。三、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比较法分析
(一)美国隐私权保护模式
美國的隐私保护立法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行业自律。立法层面包括:1974年的《隐私法案》,该法案是对隐私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对政府机构如何收集个人信息、什么内容的个人信息能够储存、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向公众开放及信息主体的权利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有利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外,也对通讯、教育、金融等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例如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2015年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等。
对于国家立法中尚未涉及的领域,美国通常采取行业自律的模式,通过更为灵活和简易的行业规则来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目前,行业自律主要有两种模式:建议性行业指引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建议性行业指引大多由保护个人隐私的自律组织制定,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需承诺遵守行业指导性规则,例如“美国隐私在线联盟”,该组织出台了“在线隐私指引”,联盟成员在线上收集用户隐私信息时,需遵守该指引的相关要求。网络隐私认证通过对达到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标准的机构颁发隐私认证的方式,督促相关机构促进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这类组织要求所有经过其认证的成员都发布隐私声明,为用户提供对其隐私信息的控制权,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争议纠纷的投诉解决机制。
(二)欧盟隐私权保护模式
1995年欧盟颁布《数据保护指令》,该指令对隐私数据处理的原则、法律救济、向他国转移隐私数据、监管和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立法理念是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兼顾信息的自由流动。为适应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2012年欧盟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隐私数据安全监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明确个人数据的范围,位置数据、IP地址和cookies等网络识别数都是个人数据,基因数据也属于个人数据;数据控制者应当及时清除其保留的个人数据,明确了数据清除权;数据主体有权使用被数据服务提供商所持有的自己的数据,也有权将自己的数据从一个服务商移送到另一个服务商;增加数据控制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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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3]邵国松、黄琪.人工智能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现代传播.2017(12).
[4]鞠晔、王平.云计算背景下欧盟消费者个人敏感数据的法律保护.法学杂志.2014(8).
人工智能立法的优缺点
近年来,伴随着深度学习、语音识别等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愈发密切。人工智能带来的融合发展,不仅推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人们带来全新的产业风口和机遇。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受到的支持和青睐不少,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将人工智能视为战略性产业。
但是,人工智能并非只带来利好,有时其也带来担忧。作为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就像是潘多拉魔盒,外观虽然精美,让人爱不释手,可一旦打开也可能释放厄运。目前,随着人工智能渗透到医疗、教育、制造、金融等行业之中,其隐私、数据、偏见等问题的显现,已给整个社会带去不少隐患。
比如这两年,人工智能加持的网络诈骗越来越多,便让人们防不胜防、损失惨重;同时大量企业数据频频泄露,也让用户隐私暴露于危险之中;此外,智能机器人时常出现的意外伤人事件,也让人身安全遭受威胁;以及“机器换人”带来的失业恐慌,也持续弥漫在各行各业和不同领域。
据相关业内人士分析,人工智能带给人的忧虑重点分为两方面。其一是安全威胁,包括对未来、对人身、对数据、对隐私的各种安全;其二则是伦理和法律挑战,因为人工智能时常跳脱于现有法律和伦理道德之外,缺乏完善的监管与限制。基于此,要想让人工智能迈向成熟,就需要通过治理趋利避害。
目前,在这方面的行动欧盟已经走在前列。4月21日,欧盟提出了全新的人工智能法规,旨在解决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具体风险,并在全球范围内设定最高标准。在保证人们和企业的安全与基本权利的同时,加强欧盟对人工智能的吸收、投资和创新。新的法规将人工智能依据风险高低进行了分类治理。
其中,具体包括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的风险和最小的风险。按照新规,被认为对人们的安全、生计和权利有明显威胁的人工智能系统将被禁止;被认定为高风险的人工智能需受到严格管控;对于被认为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的人工智能,则进行一定干预和不做干预。每个风险法规都举了相应例子。
据了解,早在2018年时,欧盟就已经发布过一项人工智能法规,名为《欧盟AI协调计划》。相比该计划,新的法规通过机械条例让相关规定更加明确,透过允许文件的数字格式和调整中小企业的合格评估费用,简化了企业的行政负担和成本,确保了与欧盟产品立法框架的一致性,让人工智能治理再度升级。
不过,新法规的出台并非总是受到欢迎,对于欧盟内一些企业来说,就提出了对于新法规的担心。不少企业认为新法规会增加AI成本,适得其反限制或打压自身科技创新。毕竟,在新法规划定的高风险领域,包括了不少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同时根据法规,违法企业最高面临年营收6%的惩罚,过于严厉。
人工智能在监管监测中有哪些应用
人工智能在监管监测中有许多应用。例如,它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式识别来检测金融欺诈行为,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和阻止违规行为。
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用于监测网络安全,识别和预防网络攻击。
在环境监管方面,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监测大气污染、水质和噪音等指标,提供实时数据和预警。
此外,人工智能还可以用于监管医疗行业,例如通过分析医疗数据来检测医疗欺诈和错误。总之,人工智能在监管监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OK,关于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和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论文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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