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Margin Trading and Short Selling)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融资融券的主要特点[1]
由融资融券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融券具有如下特点:
一、杠杆性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证券和借证券卖证券。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例如,如果交纳10%的保证金,意味着可以用同样多的金额进行十倍的操作。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二、资金疏通性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降低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三、信用双重性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关系。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由经纪人垫付,经纪人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经纪人垫付部分差价款,是以日后投资者能偿还这部分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为前提。这是第一层信用关系:另一方面,经纪人所垫付的差价款,按一般的作法,来源于券商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银行借款或在货币市场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我国由于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融资融券建立初期,我国只有第一层信用关系。
四、做空机制
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先买后卖,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很容易获利,但是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要么割肉止损要么等待价格重新上涨。而引入融资融券制度后,投资者可以先借入股票卖出,等股价真的下跌后再买回归还给证券公司。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
融资融券的益处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融资融券的管理机制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证券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开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1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融资融券收益与风险分析
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最可能的方式是借鉴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
融资融券的实行可能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预计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增加经纪业务收入总量只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是可控的。
我国最早确定的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股票可能集中于少数大盘蓝筹。对参与券商的资格,有可能第一步限于中金、中信等行业龙头公司,然后扩大到创新类券商范围内。
市场影响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正面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负面影响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券商收益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当然,比较美国2003年和1980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 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虽然在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资带来的利息收入会相对有限,但无论如何,在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刚刚引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给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赢利渠道。由于我国很可能借鉴台湾的双轨制模式,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融资融券对信用额度的控制
风险或可控由于信用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对信用额度的控制,这包括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等。
(1)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2)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地区规定为 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地区,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3)对个别股票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另外,证券存管也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而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
融资融券的投资者须满足征信要求
一、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三、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四、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五、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六、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八、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的作用[2]
1、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融资融券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交易方式,它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对于资金不足或长线持有蓝筹股的投资者而言,在股票上升趋势明朗的情况下,可以手头上的证券作为抵押,通过融资交易来借钱购买证券,只要证券上涨的幅度足以抵消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融资利息,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收益。
同样,在股票处于单边下跌的时候,现行市场由于没有融券交易,等待投资者只能就是资产的缩水或暂时退出,无法产生收益。融券交易的推出,将为投资者带来选择高估股票做空的机会,在股票下跌中获得赚钱的机会。例如,某投资者预判某只股票在近期将下跌,他就可以通过先向券商借入该股票卖出,再在该股票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还给券商来获取差价。
2、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投资者在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必须支付全额资金或证券,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即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但是,广大投资者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融资融券的这种杠杆效应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放大了收益的同时,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交易方向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相当严重。
以融资交易为例,某证券公司为担保物价值为100万的投资者提供了100万元的融资额度,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运用200万元的资产进行投资,在不考虑融资利息的情况下,股价上涨一成时,他的投资收益就变成了两成;同样,股价下跌一成时,投资损失也将变成二成。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让投资者赚更多的钱,却也可能让投资者赔更多的钱,因此,投资者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参与其中,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3、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内在价格的发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融资融券的意义
一.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融资融券的启动将为市场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这点将会对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当然目前更多是心理层面上的作用)。对于市场中的存量资金而言,融资融券业务无疑有效的提高了其流动性,放大了资金的使用效用。而信用交易制度也为银行中累计不少的流动性释放到股市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二.完善价格发现功能
欧美等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发展经历证明,融资融券者往往也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和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有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融资融券者成为价格发行功能实现的主要推动力量。
三.提供更多的投资手段
融资融券是指的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的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的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
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而目前在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也可以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加上机构博弈时代的到来,也有效的降低了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起到了作用。
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和区别[3]
股票质押融资则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3.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4.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5.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6.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芳存管应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7.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2]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如何防范融资融券风险[4]
融资融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认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掌握相关的风险防范方法。
一、未雨先绸缪,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认识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
1、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以融资买入股票为例,假设:客户拥有资金10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则:客户可以先普通买入股票100万元,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则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
不过,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因此保证金比例通常要高于0.5,投资亏损放大倍数较举例情况要低。
3、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客户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客户信用账户该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将会通知客户补足差额;如果此时客户未按要求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
4、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九条: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控制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前面已提到,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放大的比例与保证金比例和折算率有关系,即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越高,客户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的损失也越大。因此,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目前交易所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即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按期补足差额时,证券公司有权启动强制平仓程序。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负债=(现金+担保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因维持担保比例指标变化引发强制平仓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使得负债增加。因此,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
四、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在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方面,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在投资者方面,则应当通过参与风险测评、全面理解业务合同要点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几个要点需要清晰,一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接受征信和风险测评,评估自己是否合适参与交易;二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适用“买卖自负”的原则,投资者资格虽然经过适当性评估,但需要独立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履约责任;三是投资者应当理解,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并不是投资建议,也不是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最后,投资者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股民备战融资融券须做六项准备[5]
一、心理准备。
二、业务知识准备。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之前,可以通过券商的客户经理进行交流,或者是网上投资者教育专栏学习融资融券相关知识。
三、参与资格的评估。一方面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进行参与资格的评估,同时证券公司也会对投资者进行资格评估,并根据一些历史交易和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来确定投资者是否适合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四、材料准备。个人投资者需要准备交易记录,这个是可以查到的。同时要提交财产证明,以便获得更多的授信额度。如提交个人的房产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越齐备,获得的授信额度越大。
五、保证金的准备。因为投资者最终能够做多少的融资融券还是根据抵押的证券决定的,抵押的证券越多,所能做的融资融券额度就越多。
六、风险控制的准备。因为融资融券有期限,交易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会导致强制平仓。如果投资者交易方向判断错误,因下跌过多导致资产亏损过多,到一定的额度时,证券公司可能会平仓,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
融资融券主要法规限制[6]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规定,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同时,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融资融券三大主要规则[7]
融资融券中存在很多交易规则,这里主要强调以下三种投资者比较常见的规则:裸卖空、报升规则及保证金规则。
- 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
裸卖空是指卖空者在本身不持有股票,也没有借入股票,只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在规定的T+3时间内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这种卖空形式称为裸卖空,如果在结算日卖空者未能按时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那么这被称为交付失败,但交付失败并非违法,即使交付失败,此项交易依然会被继续下去,只至交付完成。
起初,在美国裸卖空并不是违法的,仅仅是当滥用裸卖空并对股价进行操纵才是不合法的。2008年7月15日,SEC 紧急下令禁止对房利美和房地美及花旗、高盛、雷曼兄弟等19 家金融类上市公司股票的裸卖空,以减少金融类股票的波动,9 月17 日,SEC 实行了更加严格的禁止裸卖空措施,并指出SEC 对裸卖空滥用行为已经达到了零容忍的程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中指出,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帐户证券数量的证券,表明了卖空者必须在借入股票之后才能进行卖出,而且卖出量不得超过信用证券帐户中的标的证券的数量;试点期间试点券商只能以自有证券借给卖空者,这非常有利于对融券来源、交付和结算进行监管。实际上,裸卖空的借券、交付、结算都是比普通融券更为复杂的多,其投资风险也更为复杂,因此我们认为裸卖空在我国中短期几乎不可能进行。
- 报升规则(uptick rule)
报升规则,又称为上涨抛空,即卖空的价格必须高于最新的成交价,该项规则起初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中的空头打压导致暴跌。
报升规则起源于美国,不过美国从2005 年开始在pilot 项目中逐步取消了报升规则,2007 年彻底废除了报升规则,在此次金融市场动荡中也未对报升规则进行恢复;而我国香港地区在1996年取消了报升规则,后在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卖空价规则于1998年9 月7 日再度实施,此后香港证监局也曾于2007 年考虑取消该限制,但至今未执行。欧洲地区一般不在卖空交易中设置该规则。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券融券暂行规定了融券卖空中的报升规则:“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在推行融资融券初期将严格执行报升规则来规范卖空者的行为。
- 保证金规则
信用保证金有初始最低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证金。设立维持保证金则是,防止信用交易的标的股票因市价变动,可能对券商产生的授信风险。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融资融券比例清楚的规定了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的总资产/总负债比)不得低于130%,并且客户如果补缴维持保证金,该比例必须回到150%以上的水平。
融资融券的基本功能[8]
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卖空交易虽然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但仍然被保留下来成为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一部分。总的来说,卖空交易机制具有四大基本功能:套期保值、稳定市场、价格发现、提供流动性。
a.套期保值功能
套期保值工具是机构长期投资证券市场的基础条件,在缺乏套期保值工具的情况下,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最大化不可能同时实现,这就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常面临着“申购风”与“赎回风”的根本原因,其结果加剧了市场波动。因此,套期保值工具是长期投资所必须的。
在证券市场上存在风险性事件与不确定性事件两种类型事件,对于前者往往可以采用资产组合等方法来规避,而对于后一种事件只有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套期保值工具为投资活动提供了更多保障。
利用卖空机制进行套期保值是著名的Black-Scholes期权公式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卖空交易是套期保值中重要的一环。我国香港证券市场在卖空机制方面的反面教训值得我们借鉴,香港证券现货市场卖空机制的缺乏,给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这一缺陷对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市发生的股灾要负一定的责任。
b.稳定市场功能
在缺乏长期投资条件的情况下,市场稳定无从谈起。在缺乏卖空机制条件下,短期化投资是所有机构的必然选择,从而导致市场暴涨暴跌。股市的稳定与投资的长期化互为因果。一方面,如果股市的波动性很小,则有利于促进投资的长期化;另一方面,投资的长期化也会使得市场更稳定。
在证券现货市场中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可以增加相关证券的供给弹性,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投机性卖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股票供给量明显增加,缓解了市场上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这样会增加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融资融券的市场稳定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c.价格发现功能
卖空机制的存在使得那些不拥有股票投资者有机会表达自己对这些股票实际投资价值预期的机会,从而使得整个市场上的股票供给和需求力量得到匹配,这些大规模的股票供给和需求力量、大规模的交易量及由此衍生的价格竞争将会大大提高股票定价的有效性。有效市场要求价格能够完全充分地反映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但是缺乏卖空机制使得预期股票价格即将下跌而本身没有证券的投资者无法表达自己对股票的预期,限制了股票市场上的供给数量,造成了股票市场上的供求力量失衡。融资融券的价格发现功能,使证券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d.提供流动性功能
流动性本质上是一种价格分歧,在缺乏卖空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不反映价格分歧,反映的只不过是参与者的持有成本。在卖空机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分歧才会真正产生,从而避免了当前诸如基金重仓股缺乏流动性的情况。卖空交易创造了更多的交易对手,增强了股票的流动性。而在没有卖空的情况下,证券交易经常处在缺乏交易对手的状态下,极大地损害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流动性功能的增强,有利于活跃相关证券的交易。
融资融券对市场影响分析[9]
1.我国融资融券制度选择——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许多发达资本市场都开展有融资融券业务,相对成熟,而且规模较大。
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韩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a.分散信用模式
在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处于核心地位。美国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而当证券公司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证券公司则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回购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短缺的证券。这种市场化模式建立在信用体系完备和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顺利、方便地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剂资金和证券头寸,并迅速地将融入资金或借入的证券配置给需要的投资者。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
b.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从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和垄断地位,严格控制者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为银行出资设立,为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证券公司如果资金和证券不足,并不直接向银行、货币市场进行借贷或回购融资,也不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券,而是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在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而不是证券公司自身,联通货币市场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融资融券的中介,证券金融公司控制着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节奏。
c.双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韩国和台湾的融资融券交易被称之为双轨制。在台湾,融资融券业务借鉴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了4 家证券金融公司,之所以称之为双轨,是因为证券金融公司不仅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还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即投资者可以不通过证券公司而通过代理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
台湾模式由于是双轨制,运作起来相对复杂,而且有4 家证券金融公司,彼此存在竞争。而对证券公司实行许可证管理,有许可证的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从事代理服务。证券公司的地位由于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比较被动,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带来的收入有限。
三种融资融券信用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信用,即融资融券交易中介,美国能够使用分散信用模式进行融资融券是由于其信用体系十分完善,证券公司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而日本、韩国等由于其信用体系完善程度较低,证券公司信用等级较低,只能通过建立专门的融资融券交易中介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资本市场仅有十几年的历史,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在融资融券业务全面铺开后,必将采用集中信用模式对此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单轨制中,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便于运作与管理,能有效控制市场资金及证券的供给,是我国现阶段较为合适的选择。
2.融资融券对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a.融资融券对证券业的影响
融资融券是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券商来说,融资融券业务将促进券商利润增长。融资融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增加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是稳定的利润来源。以佣金自由化的香港为例,单纯的佣金收入已无法达到盈亏平衡,但是券商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获得稳定的利差收益,使行业得以生存。美国证券行业数据来看,自2001 年至2007 年,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利差收入(Margin Interest)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7%左右。2007 年美国投行在交易、投资及承销等业务方面均受到金融市场环境动荡的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信用交易利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7%,成为佣金、资产管理以外的第三大业务收入来源。
增加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将带动市场成交的活跃和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增加券商手续费收入无论融资还是融券业务最终都要实现证券的买卖,将直接增加市场的交易量,这一过程直接为券商带来经纪业务的额外收益。从国际经验看,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使得证券公司在获得融资利息收入的同时,对市场交易量放大作用明显,从而推动经纪业务增长。其中日本融资融券交易额占比为12%-21%,而台湾融资融券交易额占比为33%-56%。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本身所产生的借款费、借券费、咨询服务费等,这些费用是一种类似银行的中介服务业务,券商只承担由市场风险引发的投资者信用风险,在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下,这种中介业务的风险较小。
有望扩大客户源和市场占有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以及规定从事该业务的券商必须为最近6 个月的净资本均在12 亿以上的创新类券商,因此存在着经纪业务新老客户向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优质券商集中趋势。对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优质券商来说,有望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
目前共有29家创新类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将从这29家券商中产生。截止2008年底,这29家券商的净资本总额为1930.11亿。假定券商利用40%-60%的净资本进行融资融券业务,1992-2007年期间,我国A股换手率的波动范围在200%-1100%,假定融资融券交易的换手率在800%左右,则因融资融券导致的新增年交易量为12352-18529亿,目前日均的交易额为2000多亿,因此融资融券增加交易规模约2.46%-3.70%。
试点初期,由于规模有限,故融资融券对券商利息及佣金收入贡献有限。不过从行业集中度来看,在试点初期,融资融券可能会促使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的大券商转移,从而导致券商业出现强者更强的局面。
b.融资融券对银行业的影响
融资融券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代理清算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 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存管和代理清算业务。
资金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 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外, 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 收益可观的渠道, 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有利于扩大银行的客户范围,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拓展;银行通过与券商、融资融券客户签订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尤其是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帐户等途径拓展客户范围,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扩张。
目前来看,融资融券初期,商业银行尚不能从事转融通业务,至于资金存管及代理清算业务,由于初期融资融券规模有限,因此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相当有限。
c.融资融券对基金业的影响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细则,我们认为融资融券的推出对基金业有以下方面的影响:
增加对场内基金的需求。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和LOF基金这三类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统称场内基金。场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拥有较高的高折算率,ETF基金折算率是90%,封闭式基金和LOF基金的折算率是80%,均高于股票。较高的折算率增加了投资者尤其是具有融资需求的投资者对场内基金的需求。
促使基金具有做大做强的动能。由于《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即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因此,规模大的场内基金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将具有更好的流动性,投资者对大规模场内基金的需求将增加,这使得基金具有做大做强的动能。
丰富基金设计产品。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当前只能通过作多来获利,其业绩只能以相对收益为基准。而融资融券的推出将会丰富交易类型,出现更多追求绝对收益的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技能。同时,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相结合将为投资者提供套利机会。
d.融资融券对保险、指数基金、养老金等长期投资者的影响
在融资融券实行转融通后,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闲置证券通过借贷代理商出借给证券需求者,并收取抵押,在规定期限内互还证券和抵押。
对于基金而言,特别是长期持有证券的保险机构、指数型基金和养老基金,由于投资理念的原因,很多证券是处于长期闲置状态的,而参与证券借贷将可以增加基金投资者的收入,并且风险较低。
以指数型基金为例,其持有的证券组合基本上只有在指数成分股调整期间,才相应地进行调整,因此,持有证券的闲置实际上是对资源的潜在浪费。另外从管理费用收入上来说,指数型基金相对于主动型基金要低的多,这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者而言是一种弱势。指数型基金参与证券借贷将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为投资者和管理者都能带来收益的增加,同时也为市场注入了更多的流动性。
因此实行转融通后,保险、指数基金及养老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将大为受益。此外,这些长期投资者在实行转融通后,可以以参股的形式,投资金融证券公司,并享受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所带来的收益。
不过在试点期间,由于业务由获得试点资格的券商来经营,并且只能是以自有资金和证券进行经营,这种方式使得短期内长期投资者几乎不受影响。
2.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影响的经验研究
a.融资融券对股指期货定价效率的影响
我们认为有无卖空机制会影响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套利效率。股指期货已经内含卖空机制,因为股指期货本身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这就要求股票现货市场也应该允许卖空,否则就不能实现股指期货完整的套期保值功能。因为在现货市场无法卖空的投资者就只能进行单向套期保值,即在现货市场上买进股票,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空股指而不能进行在现货市场上卖空,同时对股指期货作多的套利操作。这样单向交易将导致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深度不够,市场效率不高,影响股指期货价格准确度,导致出现误定价的频率与误定价的偏离程度将增大。
由于香港是在股指期货后推出的融资融券,且香港推出融资融券的时间距现在较近,因此,香港市场的参考意义会更大些。1994 年1 月,香港证券交易所推出监管卖空实验计划,规定只有那些被指定的上榜股票才可以用来卖空,初期指定17 只股票在“报升”(up-tick)规则下可以卖空。此后,可以卖空的股票不断被调整,陆续有新的股票被纳入和剔除出允许卖空的行列。1996 年3 月,与卖空交易相伴的“报升”规则被取消,可以被卖空的股票增加至113 只。
我们用期货的市场价格-期货理论价格来衡量期货定价偏差。期货定价偏差绝对值越大,反映期货市场价格偏离其理论价值越高。
期货的理论价格用期货定价模型计算,计算公式为
Ft=St×EXP((rf-d)×(T-t))
其中Ft是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St是标的指数现货价格,rf是资金借贷利率,d是标的指数的年分红率,T-t是股指期货的存续时间。
无风险利率r以香港1993 年基准利率4%为准,根据经验恒生指数平均股息率设定为3%,对于剩余时间T-t 由于都是当月合约为,简单起见我们都取为20 天。
b.融资融券对市场波动性影响
融资融券的“价格发现”机制一方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又会向证券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两方面的作用使得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投资价值上来,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
以香港市场为例,恒生指数的波动率在融资融券推出前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c.融资融券对市场流动性影响
在流动性好的市场上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买进或卖出大量的某种需要的金融资产,并且对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缴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以交易,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这就在扩大了市场规模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即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证券交易的深度,使投资者在现行股价附近就可以完成证券交易,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特别是融券业务一方面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降低了投资者由于市场供应不足而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入股票的风险,同时融券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使得投资者能在固定的价位卖出大量的股票。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创造了对允许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使得投资者的潜在需求得以满足、潜在供给得以“消化”,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增加了整个市场中的交易量和交易额。
从香港市场来看,融资融券的推出并没有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不过我们认为香港市场不具代表性,原因有二:
首先,在融资融券推出之前,香港已经有股指期货,而股指期货具有融资融券的类似功能,因此,在股指期货推出后,融资融券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势必减弱;
其次,卖空机制的推出对市场的影响还要受决定于卖空交易本身占整个市场交易额比重。如果卖空交易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额的比重较小,那么卖空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从1997年到2004年香港市场的卖空交易额占整个市场的交易额比重非常小,所以难以对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力。
融资融券下的投资策略[10]
融资融券提供了两种新的交易机制:1)交易杠杆2)做空机制,交易杠杆将放大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对投资者的时机选择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做空价值则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在作多做空都可以获利的机制中,投资者对市场趋势判断的重要性也将增加。按功能来分,融资融券下的投资策略有套期保值策略、投机策略和套利策略三大类。
1.融资融券下的套期保值策略
a.对冲个股的风险
对冲个股风险操作是基础和相对简单的。假设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先要看它是否是可以卖空的标的证券。可以预料,沪深两市允许卖空的标的股票只占全部上市股票总量的一部分。在该股票属于标的证券的条件下,为了对冲该只股票下跌的风险,投资者只要融券卖出相同数量的股票即可。如果该股票不属于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与该股票相关系数较高的标的股票。
b.对冲组合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推出初期,我们推测,上海交易所会先选择上证的成份股做试点,深圳交易所会选择深证的成份股做试点。假设情形真如所料,则任一股票投资组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所持组合中股票全部为融资融券标的;
组合中股票部分为融资融券标的;
组合中股票全部不是融资融券的标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对冲风险比较简单,只要融券卖出所有组合中的股票即可。对于第三种情形,可将融券标的证券构建成与组合相关性较高的组合,并融券卖出这个组合。
对于第二种情形,有两种方法对冲,方法之一是在股指期货条件下,将融券标的证券构建成指数组合,卖空指数。方法之二是卖空所有组合中为融券标的的股票。
c.与权证配合使用对冲风险
目前两市的存量权证主要是股本权证,因此,融资融券与权证配合使用的模式主要是买入权证、融券卖空股票,以此来对冲融券的风险或买入权证的风险。但由于目前国内权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走势相关度不高,策略可行性不大。
2.融资融券下的趋势投资策略
a.杠杆趋势投机策略
这是基本的投机策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可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因此能够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具有杠杆作用的投资方式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资融券本身又隐含日内交易的可行性,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于趋势投资者来说丰富了投资方式,在正确趋势判断的前提下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效率。
利用杠杆趋势策略,可以构建正向杠杆型基金与反向杠杆型基金:
正向杠杆基金:由于是正向杠杆型基金,因此投资者募集到资金后可全部买入指数组合,并以此组合作为保证金,融资买入更多的指数组合。若将股票的折算率全部设定为0.65,则正向杠杆型基金的最大杠杆比例可达到2.3倍。此外,投资者也可以在募集到资金后全部购买ETF,然后以此ETF为保证金,买入更多的ETF。ETF的折算率设定为90%,则此种方法构建杠杆型指数基金最大杠杆可达到2.8倍。
反向杠杆基金:由于是反向指数基金,因此投资者募集资金后不能用来买入股票组合,但可以买入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然后以现金或债券作为保证金,融券卖空指数组合,由于现金的折算率为1,国债的折算率为0.95,因此融券卖空最大可达到的杠杆为2或1.9倍。
对于趋势投机策略,卖空的操作手法,一般主要有两种形式:
如果投资者认为近期有利空,卖空者选取的策略往往是倒手砸盘,然后在低位买回,若选用这种操作手法,卖空量的大幅走高将导致未来股价的大幅下跌。
由于卖空机制要求报升规则,即卖空报价不能低于即时成交价,再加上直接砸盘有一定难度,一般投资者通常的做法是拉高出货,然后再利用拉高买入的证券对市场进行冲击,进而进行底部吸筹。若选用该类操作手法,卖空量的增加未必会导致股价立马出现下跌,未来股价的走势可能是先上升后下降的态势。
b.130/30策略
所谓130/30策略是指组合中持有130%的多头仓位及30%的空头仓位。130/30策略虽有利用投资杠杆,但是因为多空部位相抵,故市场风险暴露还是维持不变(β=1)。也就希望是在相同的市场风险暴露的情况下,却可以产生较佳的投资成果,进而提高投资组合的alpha。
类似的还有120/20,140/40等,但一般空头部分不会超过50%,这是由于美国的T条例所规定的,总的头寸不得超过200%。
近年来最为流行的还是130/30策略,原因在于,研究结果表明,卖空限制是具有好的选股能力的基金经理提高组合绩效的主要阻碍之一,但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30%比例的卖空就可以在允许100%卖空的情况下贡献90%的收益。
130/30基金可以看做是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之间的产品,保持了与市场风险基本一致的风险暴露,又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研究资源,既可以象传统基金从股票上涨中获利,又能从股票下跌中获取收益,在某种程度上可看作是积极投资组合的延伸。
130/30策略的一个简单的方法是:第一步,对股票池股票的α进行排序;第二步,按照一定比例卖空排名靠后的股票;第三步,用卖空所得买入排名靠前的股票。
3.融资融券下的套利策略
a.市场中性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投资理念是利用不同证券之间Alpha差异,通过相反操作即多空部位相互冲销,来获取与市场风险无关的绝对收益,也被称为相对价值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意味着基金不承担市场风险,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市场风险的回报。在牛市中,市场中性策略表现并不突出,在熊市中,市场中性策略更容易发挥其优势。
常见的市场中性策略包括统计套利策略和基本面套利策略:
统计套利策略是指,如果不同证券价格之间存在某种稳定关系,一旦实际数值偏离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通过套利来获取收益。
基本面套利主要是在某一行业内构建投资组合,买入行业内低估股票卖出行业内高估股票。只要投资者对于股票相对强弱走势判断正确,投资者就可以赚钱。
b.与股指期货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
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相结合为投资者提供了套利机会,套利交易是在一方高估、另一方低估的情况下才有。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可以由无套利模型决定,一旦市场价格偏离了这个理论价格的某个价格区间,投资者就能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上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利润,这就是股指期货的期现套利。其中,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模型为:Ft=St×EXP((rf-d)×(T-t)),其中Ft是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St是标的指数现货价格,rf是资金借贷利率,d是标的指数的年分红率,T-t是股指期货的存续时间。股指期货理论价格模型一个重要假设:股票指数期货的价格由现货指数价格与净持有成本来决定。但实际上股指期货的价格会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此股票指数期货价格未必等于理论价格。但鉴于特殊的合约设计,股指期货在到交割日时,其结算价会收敛于现货指数,可见,理论价格至少在到期日及其附近是成立的。当在到期日之前股指期货价格不等于理论价格,如果偏离程度比较大且大于相关的交易费用时,套利机会就出现了。
当股指期货价格高于期货理论价格的无套利区间上界时,期价被高估,套利者可以卖出期货,同时按指数构成比例买进相应数量的成份股,在期货到期日结算就能够获取套利利润,该套利行为就是所谓的正向套利,即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
在股指期货价格低于无套利区间下界时,买进期货,卖空相应数量比例的成份股,就是所谓的反向套利。
c.与基金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
由于场内基金可以做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其中折算率相对比较高,ETF基金为90%,封闭式基金和LOF基金为80%。鉴于目前封闭式基金折价相对比较多,可以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实施套利活动:选取折价封闭式构建组合,计算出其相对标的指数的β值,选取可融券标的股票构建β值等于基金组合β值,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组合,持有封闭式基金至到期日或转开放时刻,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但由于融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该操作只能选择距离到期日在6个月左右的封闭式基金来运作。
由于目前所有的封闭式基金的剩余期限均超过了2年,因此,这一套利策略短期来说,暂时不可行,不过,若投资者认为封闭式基金在融券期内向单位净值回归,则可以使用该套利策略。
d.与可转债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
当转债出现较大幅度折价时,投资者可以买入转债,同时融券卖出转债的标的股票,并快速将转债转换成股票,用于归还借券,从而赚取收益。
当转债出现较大幅度溢价时,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标的股票,同时融券卖出转债。该套利策略的前提假设条件是转债价格向转换价值回归。转债溢价情况下,转债向转换价值回归只能有两种方式:要么转债的下跌幅度超过正股,要么正股的上涨幅度超过转债。一般来说,转债在赎回时具有向转换价值回归的属性。由于融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这种操作只能选择距离提前赎回或到期赎回在6个月内的转债来操作。
e.与权证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
当权证出现折价时,融资融券和权证配合使用,可以进行套利。具体操作如下当权证折价时,即正股价格-(每份股票权证价格+行权价)大于0时,融券卖出正股,同时买入权证,持有该组合直至权证到期,然后行权买入正股归还证券。套利收益为正股价格-(每份股票权证价格+行权价)。由于融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这种操作只能选择距离到期日在6个月内的权证来操作。
融资融券的风险点[11]
融资融券在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就投资者而言,其主要面临的是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内幕交易加剧风险。
1.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是杠杆式的投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效益,也必然放大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更可能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便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2.保证金追加风险
融资融券类似于期货交易模式,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所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得投资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对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
3.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针对的是个股,而个股时常会发生涨跌停或停牌,此种情形下,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都会因此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加剧
融资融券也有可能加剧内幕交易。当获得利好或利空的内幕信息时,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性及做空机制,内幕交易者会立马进行融资或融券以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性,起到了助涨杀跌的作用。
香港市场的老虎基金卖空建行事件就是很好的佐证,从反向来看,或许卖空量的突变可以用来预测某只股票的短期走势,对于此结论投资者可参照2009年5月26日的报告“卖空量与股价的关系-卖空量可作为部分股票的先行指标”及2009年11月30日的报告“从衍生品看香港后市——市场再次应验卖空量的预见性,已做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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