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客体的除外范围
是指在专利法律规定下,不能被授予专利保护的一些客体或领域。这些除外范围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略有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常见的方面:
1.抽象思维或概念:纯粹的抽象思维、科学理论、数学公式、人类思维过程等无法直接转化为技术实施方案的思想内容通常不被视为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2.自然现象:自然界中已经存在的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自然物质无法被专利保护。例如,自然界中的地理特征、自然界的物理现象等。
3.人类生物学过程:人的生物学过程,例如人类疾病、人的基因组、人的解剖结构等,通常被视为不可专利的客体。然而,与人的生物学过程直接相关的技术或应用可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4.人的心理活动:人的思维、心情、情感、审美判断等纯粹主观的心理活动是不能被专利保护的。
5.技术方案不新颖或显著进步:技术方案如果已经在先行技术中公开或已经在商业领域中广泛应用,或者仅仅是微小而显而易见的改进,就可能被认为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著进步,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请注意,以上所列举的除外范围仅为常见的例子,实际的专利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具体的除外范围可能需要根据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了解和判断。同时,需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以获取确切和最新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二、法律授权有几种
1、准确地说,法律授权是指人民通过法律将公权力赋予有关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活动。在法律授权中,人民是授权主体,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是被授权主体,法律是授权的载体,公权力则是授权客体和授权内容。
2、法律授权分为:抽象授权与具体授权、概括授权与单一授权、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三对授权范畴,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性。概括授权、单一授权都属于具体授权,它们可以成为直接授权,也可成为间接授权。但概括授权、单一授权、具体授权都不是抽象授权。
三、一般知识产权客体表现形式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四、违法的客体有哪些
违法客体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这样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2)文物或贵金属。(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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