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君接到一位粉丝的求助:
大致情况是:两年前,自己在业务员推荐下,投保了一款重疾险。投保前自己有甲状腺结节3级,也跟他说了,但是业务员让自己写2级,然后声称只要超过2年,患癌也能赔。
最近,在复查时查出甲状腺结节4级,怕是恶性,于是来咨询如果是恶性的话,之前买的重疾险能赔吗?
这里先留个悬念,大家可以自己思考下,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
我们在文章中对下答案!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在长期保险合同中,都会有这样的条款约定: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我们(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被行业称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只要合同超两年就一定可赔吗?
从描述来看,很容易认为只要挺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赔,但这种属于错误解释,而且很多人深受其害!
我们来看下《保险法》的约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看不懂?
没关系,保君一条一条帮大家解读:
1、第十六条开始就强调,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提高费率的。
3、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a. 知晓解除事由,但超过30天都没行使解除权。
b. 合同成立两年。
c. 投保前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还是承保的。
4、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保费的情形: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5、不承保险责任,但需要退还保费的情形: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
问:合同成立两年,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保责任,两种观点是否矛盾?
答: 并不矛盾
在两年内,保险公司发现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时,可直接解除保险合同;
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可直接解除合同,但不代表一定能赔。
对于故意不告知的,可不承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对于过失未告知的,且对保险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需退还保费;
对于过失未告知的,未对保险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需要承保保险责任。
所以一切的前提应是“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解读
1、故意未告知、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两年后申请理赔,法院判不赔!
2012年6月6日,侯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投保后2012年12月27日进行了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手术,但并未申请理赔;直到2017年才“想起来”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经保险公司核查,侯女士在2012年5月8日至5月16日,侯女士在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侯中慧在住院期间行双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其出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于是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双方协商不同,侯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保险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法院认为:侯女士在投保时,未就上述患病事实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如实陈述,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而且《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新发生保险事故,故XX保险公司享有解除权。-案例来源于判决文书网
2、过失未告知,两年后申请理赔,被拒赔!
深圳市民刘先生于2012年为母亲投保重疾险。投保前刘母曾因淋巴结节就医治疗,但患病时间久远,治疗过程简单,刘先生在投保时忘记向保险公司告知母亲既往病史。2016年刘母患淋巴癌申请报案,因既往病史与淋巴癌有直接关系,客户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予理赔,仅退还保费。-案例来源—人民资讯
3、故意不告知,两年后申请理赔,被拒赔!
王女士于2015年投保重疾险,2018年因乳腺癌申请报案,要求理赔。经调查,2015年王女士诊断为右侧乳腺癌并住院,出院后立即投保。因其故意隐瞒投保前病史,保险公司对案件做拒赔处理。-案例来源—人民资讯
可以看出,在实际理赔中,如果没如实告知,超过两年也会被拒赔的!所以不要轻信某些业务人员的承诺!
业务员故意让我不告知,还能赔吗?
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的是代理合同,属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由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双方之间不是劳动隶属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故其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代理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因代理人的过错,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损失应该由代理人进行承担。
综上,对于文章开头的案例,如果有当时的记录,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能理赔的原因不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而是代理人的过失问题。
总结
1、其实从逻辑上就能判断,两年后一定可赔的说法是错误的:
假如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为什么买保险时还有拒保一说?
对于有严重病史的,直接约定前两年不赔,两年后一定赔不就好了?保险公司还能收一波保费。
保险公司宁愿拒保,都不想承保的,就已经能说明问题了。
2、保险是比较复杂的,找对专业靠谱的机构很重要!
这里,保君就得夸下我们自保叔团队了,坚持7125原则,真正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严格为客户健康告知把关,至今没有一例理赔纠纷案例!
更值得您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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