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公司诈骗项目方(融资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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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上一篇跟大家分享了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一)1-10,今天接着跟大家分享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二)11-20,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不妨收藏着,或者给小编点点关注、点点赞,好了话不多说,咱们往下看!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二)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二)

  11. 问:公司债权转让与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答:(一)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阻碍了债权流通

  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抗辩权,具体而言:凡是以阻止或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行使的事由,只要是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前业已存在的,不论其在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抗辩,都可以对抗受让人;不论债权让与之时受让人是否知道它们的存在,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均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使受让人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特别是每当债权让与一次,债务人对前债权人(让与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受让人)行使,债权让与次数愈多,新债权人就愈加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欠缺有效的公示方式导致债权双重转让的难题

  现行的债权让与并不像物权变动那样进行公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让与人将同一债权分别让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双重转让的法律后果。

  12. 问: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风险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方 面对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协议 险些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成本的承担;如果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 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二,对于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双方可于谈判前具体约定 相关的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其三,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13. 问:公司上市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一) 企业信息披露风险

  主要涉及: 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 必须在限定的时间、范围、方式、媒体、渠道等要求, 对必须申报的信息进行申报和对公众进行披露。主要涉及企业财务、股权交易、人事变更、收购与并购、股东变更等企业重大信息。

  (二) 内幕交易风险

  证券法规定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的高管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三) 股权管理风险

  主要涉及: 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因为其股份分散, 小股东的权益可通过一定的形式或通过一定的授权进行委托管理。这其中由于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可能产生监控缺位的风险。

  (四) 信用风险

  主要涉及: 由于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上市公司无论企业内部还是对外都必须按规范信守承诺, 诚实行事。否则公司面临信用风险时, 企业可能面临股东抛售股票, 形成股票价格震荡、剧烈波动或贬值, 直接或间接引起企业的经营波动。

  (五) 上市、退市的风险很大

  主要涉及: 上市公司的上市和退市要按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操作, 手续繁琐, 程序严格。可能面临时间成本高、交易成本大甚至失败等风险。

  (六) 收购、并购、股权置换等风险

  主要涉及: 通常是由大股东(控股股东) 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但因并购、恶意并购、小股东一致行为人、委托集中股权等方式, 而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或丧失风险。

  14. 问:并购后整合阶段的法律风险?

  答:企业并购后,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业务、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文化、管理模式、组织机构等多方面进行整合,整合方案可能涉及战略、财税筹划、债权债务处理、供销渠道、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人力资源、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知识产权、企业文化、市场营销等诸多问题,企业并购完成后能否很好地进行整合,将直接决定并购的成功与否。

  1、财务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和其他任何商业竞争方式一样,只有资本不行,还必须要有卓越的财务监控能力。财务整合是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和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并购战略意图能否贯彻,而且关系到并购方能否对被并购方实施有效的控制。财务整合涉及财务管理的衔接和调整问题,应针对并购特点有的放矢地解决相关财务整合内容,以顺利实现财务整合的目的。如采用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制度等。

  2、资产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后,通过资产整合,可以剥离非核心业务,处理不良资产,重组优良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率,使企业组织机构更完善、资本更充实、负债比例更合理、财务更健全、生产成本更低。企业资产的整合包括有形资产整合和无形资产整合。企业有形资产的整合,包括对优良资产的使用以及对不良资产的清理和处置。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的清理和处置,是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补充,是并购重组后企业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手段。企业无形资产的整合,也是企业并购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的整合,避免因无形资产的流失和运用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3、业务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后,目标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放弃、合并、增加一些业务活动。在业务整合中,一般涉及客户关系维护、市场营销开拓、多元化发展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购后需要重视原有客户关系的维护问题,采取积极的客户维护措施,重视包括营销手段、策略、营销计划和任务等在内的营销整合,防止企业原有市场份额或优势的降低;衔接好生产、市场、营销等相关环节,重视现有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维护问题,以有效降低多元化发展的法律风险。

  15. 问:公司抵押抵押物不足值得法律风险?

  答: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注意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超值抵押。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抵押物价值,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竞争也助长了这一现象。殊不知,“东窗事发”之后,银行与企业对簿公堂,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银行一方。

  第二,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指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再次抵押的前提是抵押财产的余值大于再次担保的债权,否则,就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然而,现实中,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因而可能导致贷款不能。

  16. 问: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散机制

  答:针对于上述可能的法律风险问题,私募方与目标公司都在寻求相应的风险控制与解决措施。对于目前广泛使用的优先权投资工具及其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应当进一步予以健全与完善。

  (一)以优先权利条款为风险分散工具

  1.优先权条款的一般内容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一方无论采取直接并购或者是夹层并购,都会向目标企业提出一系列特殊权利要求。对于双方达成的给予私募方优先的一系列优先权协议,我们称之为“优先权利条款”。

  2.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如前文所述,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基于同等股权,某一股东可以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在立法没有修订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双方通常通过以具体约定条款的方式实现优先权。一是以公司章程直接确定优先分红权。目前实践操作中,普遍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私募方的优先分红权。关于分红权的确定,公司法并未做强制平等的限制,而是赋予了股东自行确定分红比例的权利。

  二是以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确定其他优先权。

  三是利用离岸公司规避优先权限制。

  (二)以特殊权利保护为风险平衡方案

  1.回购权条款

  (1)回购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通常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或称强制赎回条款。

  (2)条款设置目标与完善

  回购权条款的使用,为私募方构筑了最后和最基础的风险保障体制。然而该条款不可避免的两个问题:一是该条款在能否通过司法诉讼予以救济;二是在投资失败是,经营方实际上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因而该条款更大的意义在于给经营方施加压力。

  2.拖带权条款

  (1)拖带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拖带权条款,又称共同出售条款,即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在目标公司经营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时,私募方有权以同样的价位、条件和比例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但是拖带权条款仍然存在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相关制度,而作为私募方与经营方的约定,是不能针对第三方的。换言之,在实践操作中,一旦经营方出售股权即已成实,私募方不可能以此条款约束买方,也难以挽回损失。

  (2)拖带权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如前文所述,拖带权的控制目标在于出现风险情况下,私募方不至于因出现道德风险,或者陷于孤立境地。对此,本文认为应当有两方面的完善:首先,拖带权条款应当附带违约责任。这是实践中许多私募方签订拖带权条款时所忽略的。其次,与拖带权条款相对应,该条款(或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赋予公司经营者和中小股东跟随出售权。即被并购目标企业没有出现投资失败,私募方意图提前退出,则其他股东有权跟随出售,借以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17. 问: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18. 问:公司期货投资的法律风险?

  答:从期货投资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不是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它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经纪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表现出直观性、人际性、流程具有严格的流程方向和步骤秩序的特征、流程没有完全封闭的时间界限及隐含着路线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本特征。经过对企业期货投资流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及分析后,得出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面对如下几种重要风险:

  (1)期货投资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指企业期货投资部门编写的期货投资

  方案(期货投资建议、可研报告),未得到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内相关部门、专 业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的有效审批的风险。

  (2)合作机构选择不当,造成损失。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参与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因此选择一个服务规范、运作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

  (3)没有按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的风险。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来规避风险。

  19.问: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时的主要法律风险防范?

  答:1、融资的时机选择很重要,选择企业经营状况较优的时期实施,否则会在信用等级、发债审批中遇到障碍或增大不确定性;

  2、主承销商的选择对融资恒工与否具有较大影响,应进行慎重决策。

  3、发行债券应对宏观金融政策环境和金融机构资金供求状况进行科学分析。

  4、融资投向,尽量与政府推动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存在关联,争取政府对发债融资的支持。

  20. 问: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答: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出于非经营目的,如获得贷款后用于炒股、投资等方式牟取利益,采用提供或者使用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或者虽然不是虚 假事实,但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等使用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中小企业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十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其行为就将构成高利转贷罪,并被处以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由于贷款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从理论上说,公司、企业作为单位本身不会引发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但在贷款过程中,其同样可能面临因贷款所引发的其他刑事法律风险,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将引发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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