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 普天系列(新华信托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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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转自: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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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引领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通过准确适用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加强涉外金融法治与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重大举措的协调发展;通过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稳定预期,努力使上海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优选地,为中外投资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3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典型案例是促进金融发展、规范金融创新的红绿灯和指示牌。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该院已建立年度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当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证券、保险、银行等多个金融领域,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行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态。


肖凯介绍,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230件,审结7235件,涉案标的总额1822.22亿元,同比增长14.51%,并先后审理了多起全国首例案件。


在接受采访时,多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典型案例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提供稳定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考虑了私法自治和公共监管的要求,合理界定了通道类业务的合法性和权利义务关系,在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实现了平衡,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对典型案例中的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如是说。


而对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案,上海期货交易所监事长陆文山认为:“该案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尊重国际最佳实践经验和市场基本制度,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进而稳定预期,提升软实力,提供了司法营商环境优化的范例。”


引入量化模型


数据显示,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收案占前三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和融资租赁案件。


肖凯表示,由于证券市场上影响股票价格形成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甄别是否存在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原告损失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以及如何确定这些风险因素分别对原告损失的影响比例,长期以来始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普天邮通公司虚假陈述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在全国首次采用多因子量化模型计算方法,通过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精准核定了每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金额。


典型案例打造上海金融法院“品牌”

上海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示范案件庭审现场


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介绍,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用统一酌定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的方法。但是,该方法既缺乏科学定量的依据,亦无法兼顾不同投资者具体买卖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差异。在我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投资者诉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采用大盘指数同步对比法,分离出大盘和板块因素占投资损失的比重,实现了投资损失核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而在普天邮通公司虚假陈述案中,标的股价除受到大盘因素影响外,还明显受到充电桩概念、被列入ST等个股经营因素的影响。为同时扣除系统风险和个股经营风险,最终运用多因子量化模型,通过将每位投资者的具体买卖行为同步投射到收益率曲线中,对比得出具体投资损失中应当扣除其他影响因素的比例。庭审中,损失核算专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体现了程序公正。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表示,该案的审理开创了利用金融学研究和模型对证券欺诈信息披露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进行计算的先例,对于鼓励司法审判和资本市场实践更加紧密结合作出了重要尝试。


朱宁说,在全球范围内,审理与证券欺诈、信息披露相关的案件有两个共同的难点:一是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侵权行为的存在;二是基于此估算投资者损失大小和违法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金额。根据金融市场理论和相关领域的研究,可以对由于欺诈所产生的损害进行相对准确的定量分析,在控制市场风险、个股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投资者行为选择的基础上,获得相对准确的投资者损失和相关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厘清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全国首例涉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得到了境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彭博财经、华盛顿邮报等均进行了报道。


所谓“维好协议”,一般是指境外债券发行中由境内企业提供的一类增信文件,通常由境内公司、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受托人共同签署。其典型内容包括:境内公司承诺发行人和担保人有充足的流动性偿付到期债券;发行人和担保人有一定的净资产等。


该案中,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时和基金”)购买了哲源国际有限公司发行的欧元债券,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出具“维好协议”。根据该协议,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承诺,将采取措施使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维持合并净值及足够的流动性,以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并明确该承诺并非担保,但如华信集团未能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协议适用英国法律,相关争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时和基金以华信集团违反“维好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华信集团未应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HCA1712/201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涉案判决”),判令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特定费用。判决生效后,华信集团未履行该判决项下义务,时和基金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涉案判决。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时和基金与被申请人华信集团均未提起复议。


“该案有助于提升国际评级机构对相关债券的评级,降低中国企业海外债券融资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黄辉说,上海金融法院对“维好协议”涉及的诉讼主体适格性、判决终局性和公共利益认定等问题作出了合理判决,充分显示了专业性和开拓精神。例如,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涉案判决虽然为缺席判决,但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寻求司法救济,故属于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关于拒绝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之“社会公共利益”条件则应作严格解释,只应考量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的结果是否有悖于本案审理之时的公共利益。


明确权责边界


通道类信托是我国金融市场自发产生的交易模式,如何界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的责任边界一直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在裁判思路上,上海金融法院秉承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中明确的“通道类业务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的观点,将通道类业务归入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类型,认定信托公司的义务仅为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陈洁认为,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审判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坚持客观务实的态度,正视金融交易当事人之合意,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裁判理念。同时,在司法裁判中承认通道类信托业务的信托属性,明确其类型范围,更有利于理顺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责任,也有助于对信托公司作出规范性的要求与约束。


然而,受经济增速放缓及下行的影响,部分通道业务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有的还因资金被不法分子利用挥霍而最终引发群体性纠纷,信托公司作为通道业务的受托人也因此面临着外部投资者的民事追责。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说明监管层面已对通道类业务中的乱象及潜在风险有了充分的警醒与认识。


顺应宏观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之大势,上海金融法院在该案中理性应对前期信托实践中的乱象和痛点,裁判要旨明确阐明:“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最终,该案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放任纵容违规募集、无视监管风控程序、随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严格追责,恰到好处地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并积极回应投资者诉求,给予了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


尊重国际惯例


河北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系因2014年国际石油价格暴跌,客户为止损提前解除合约而引发的违约纠纷。这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涉外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及如何计算。陆文山介绍,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是金融衍生品合约的基础条款,对于保障场外交易合约得以顺利集中清算具有重要作用。尽管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在我国市场上早有实践,但由于相关法律并未对该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其规则条款的效力一直是市场最为关切的法律问题之一。


在案件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国际惯例,确认了提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的性质和效力。承办法官表示,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推出的ISDA主协议及其相关附件被视为国际衍生品交易的通用文本,其所确立的单一协议制度、履约保障制度、净额结算制度等相关规则作为国际惯例,在维护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裁判文书明确指出,若交易协议中实际采用了ISDA主协议的相关规定,则应当认为交易各参与方对协议中所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预期,可以依据终止净额结算条款计算违约损失。


陆文山表示,上述裁判标准不仅在法律层面为明确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提供了有益参考,也有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特别是掉期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

典型案例打造上海金融法院“品牌”

上海金融法院智助立案区


拓宽资产处置


目前,对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性质未有明确定论,但不论监管规则还是市场实践,大部分资产管理关系都是按信托原理设计、运行和规范的,当然,也存在少部分按委托代理的方式运作的例子。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认为,若是委托代理,则资管计划项下资产归委托人全权所有的性质始终不变,受托管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若按信托运行,则资管计划项下资产的权利就要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成为独立的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全权管理、运用、处分。此时,资管计划项下资产虽是独立的,但并无主体身份。这部分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必须与受托人自身固有财产相分离,其运用处分的结果仍应归属于资管计划并最终分配给委托人。


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明确,资管计划本身虽因不是适格民事主体不能参与司法拍卖,但其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拍,在满足向法院充分披露竞买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于资管计划财产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参与竞买。同时,对于担任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参与竞拍,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该资金来源于其管理的资管计划,则应将其竞买成功的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名下。


吴弘表示,这不但拓宽了资管计划的投资渠道,也维护了资管业务中的风险隔离与受托财产独立的规则,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当前金融类资产案件执行中待处置标的物中股票等有价证券占据大量的比例,允许专业性更高的竞买主体进入竞买,有利于财产的处置变价,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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