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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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最近有创业人向笔者玩笑,“在企业活动中,万事未必法,但万事皆可税”,我询问“何解?”创业人向我炫耀了他最近学到的知识点:企业、个人之间无偿借款的业务,也需要纳税。巴拉巴拉了半天。我听了似有道理,果然实践出真知。那么,有关企业、个人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纳税,您知道吗?


【税律笔谈】总结

上述问题需要一分为二,一是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涉税问题;二是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1、增值税层面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九条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类别”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故,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若企业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的对象系本单位员工,则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企业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的对象系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则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当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层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故,企业将资金无偿借款给个人的,似乎满足捐赠贷款劳务服务,符合视同销售劳务的情形。但是,通常观点认为,一般企业将资金无偿借款给他人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层面的视同销售情形,且非金融企业也不以提供贷款劳务服务作为企业收入来源。但不排除仍由观点认为企业无偿对外提供贷款服务,属于捐赠劳务,视同销售,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层面

依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

(1)企业借款给股东,且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借款给股东以外的企业其他人员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进行的实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七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1、增值税层面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该视同销售规定不包括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故,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层面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没有个人无偿赠送或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故,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层面

企业无偿取得借款,无利息支出、无收入来源,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企业收入中的“捐赠收入”系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无偿接受的劳务。即使部分地区税务局可能会将企业无偿借款给他人视同捐赠贷款服务劳务,也不能在此处将企业无偿取得借款行为视为企业接受了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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