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儒投资担保(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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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许梅

  2017年,因涉及的被害人多达15000余人,涉案总金额高达200多亿元,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度沸沸扬扬,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2018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但案件并未就此尘埃落定。近日,经当事人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许某景诈骗罪的判决,由一审判决17年改判为8年;同时对许某丹减刑1年。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鼎立控股公司是东阳起步较早的大型民营企业。2017年4月28日,东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因鼎立控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5月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原鼎立控股公司董事许某景、股东陈某珍,和许某丹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判决,以许某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90万元;陈某珍、葛某艳、许某丹等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一审判决后,许某景、陈某珍、许某丹等对判决结果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为什么一审判决中,许某景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涉及诈骗罪?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及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初,许某景为筹集资金兑付集资款,曾四处借款。后来,许某景向任某杰借款,并商定由鼎立科技公司担保并提供抵押物。由于鼎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起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担保,许某景便伪造了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张某起印章和董事会决议,代表鼎立控股公司与任某杰签订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上海市一处房产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办理公证。不过,后因该房产部分违章,房管中心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而未果。

  2016年8月,任某杰汇入鼎立控股公司账户5000万元。2017年4月,鼎立控股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共支付利息579.1667万元,后因陈某珍、许某景被关押而未继续还款,剩余3920余万元未归还。

  对许某景以上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构成诈骗罪。但是,一审判决后,许某景对此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自己并不构成诈骗罪,遂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诈骗罪判决并改判

  许某景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审辩护人、北京博儒(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根律师在详细查询鼎立控股公司相关人员的数十本记账本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后,找到了支持许某景未触犯诈骗罪的重要证据材料。随后,许某景和二审辩护人提出多条上诉意见,其中对一审判决诈骗罪,认为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许某景的借款动机是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困难,伪造印章是用于借款担保,且许某景向任某杰商谈借款时有多人在场,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另外,许某景提供抵押物,虽因客观原因未办成抵押登记,但可证明他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且后许某景通过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归还欠任某杰款项及其他债务。对取得的借款,鼎立控股公司用于偿还集资款等债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偿还了部分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这些,都说明许某景私刻印章不是为了诈骗,而是为了实施正常借款做准备,诈骗罪名不成立。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许明景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也不足以证实许某景代表鼎立控股公司向任某杰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过综合评判,认为许某景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予纠正。许某景及其二审辩护人关于许某景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成立,予以釆纳。

  近日,省高院二审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喻某林、陈某珍、许某飞、葛某艳的上诉,撤销一审法院对许某景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决定刑部分、第六项对被告人许某丹的量刑、第十三项,改判许某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50万元;对许某丹减刑1年。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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