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人员社保费缓缴可延长至2023年年底
记者 黄亚楠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省、市先后出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保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近日,从市社保局传来好消息,为进一步提高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效果,根据省、市部署,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自今年9月起,在河南省《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的“5+17”个行业基础上,我市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所有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
记者了解到,参保企业职工需查询社保缴费和打印缴费证明的,在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做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期间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确定并申报缓缴险种和期限。
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请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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